(2017)浙0127执1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方建英与方高成、李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英,方高成,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建英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号***室,现住淳安县。被���行人:方高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方建英与方高成、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建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李莎名下各一家公司,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另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D×××××号车辆已被(2017)浙0127执1018号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房产也被拍卖,本案共分配197550元,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建英案款134065元及���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建英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李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