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洁华、代理检察员陆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二轮机动车,沿太保路涵洞口方向往大漠方向行驶,途经太保路151号路段,碰撞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曾某报警后,刘某某等候在现场接受调查。经对刘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且与曾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被害人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邓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一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游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汤玉英书 记 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