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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德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00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德广,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9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德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德广及其辩护人刘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11时30分许,在大海公路滑县大寨乡冯营桥路段,被告人姚德广酒后无证驾驶宝马牌电动三轮车从大海公路南侧横过公路时,与自动向西行驶的由杜某1驾驶的陕C×××××、陕C61**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姚德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德广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德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被告人姚德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德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姚德广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杜某1、杜某2、姚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姚德广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车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德广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都要受到惩罚,而被告人却同时违反此三项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每百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410mg/100ml,超过定罪标准80mg/100ml的数倍,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姚德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德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政凯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胡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