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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宁作臣与梁斌、刘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作臣,梁斌,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宁作臣,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梁斌,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被执行人刘媛,女,1977年6月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居民,住本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刘春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瑞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