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宁作臣与梁斌、刘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作臣,梁斌,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宁作臣,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梁斌,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被执行人刘媛,女,1977年6月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居民,住本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刘春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瑞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