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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乔玲艳与刘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玲艳,刘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227号原告:乔玲艳,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刘晓冬,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温县。原告乔玲艳与被告刘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玲艳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