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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1180号申请人: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松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民,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吴运辉,该公司总经理。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钟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的翼虎牌川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及财产(含动产、不动产等)在321381.55元限额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一年。二、将钟某某所有的翼虎牌川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127元,由申请人四川创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