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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民法院、石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民法院,石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石海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石海龙罚金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海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存款10050元(账号:04×××36),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舒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静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