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民法院、石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民法院,石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石海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石海龙罚金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海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存款10050元(账号:04×××36),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舒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静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