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9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贾敬宾与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敬宾,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9983号原告:贾敬宾,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9号楼-1至5层501内5层502室(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德顺。原告贾敬宾与被告北京德世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贾敬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敬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贾敬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鑫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