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牛占保、牛月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占保,牛月峰,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会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5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占保,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月峰,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月霞(系牛占保之女、牛月峰之姐),女,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景绣花园*******室。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绍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苏醒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勇,男,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蔡京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60年1月30日生,该公司经理,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会海,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平,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占保、牛月峰、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飞公司)、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飞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会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月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绍辉、牛月霞、上诉人牛占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绍辉、牛月霞、上诉人石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雁丽、宋智勇、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雁丽、王可、被上诉人高会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平、韩君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占保、牛月峰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石飞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石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火灾事故责任是错误的。1、上诉人牛占保系仓库承租人,租用仓库存放玩具。为防止火灾,在仓库内设置了灭火器材,安装了监控探头,在值班室设置了监控设备。上诉人牛占保采取了上述防火措���,应当认定尽到了谨慎安全防火义务。自2007年租用仓库直到2013年1月25日发生火灾,长达6年时间没有发生过火情。直到2012年12月底被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维修队在仓库内动火切割水管。因固定在水管上的电线失去支撑下垂被火焰烘烤之后不足一个月,动火切割水管位置电气线路出现短路,引发火灾。被上诉人物业公司违反与牛占保签订的《防火协议》第一条第4项在仓库内动用明火的过错责任,系引发火灾原因。上诉人牛占保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牛月峰在值班室值班,出仓库没有关灯没有违反《防火协议》,其未及时发现着火点不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电器线路短路,电器线路短路是因为被上诉人物业公司违规操作,动用火焰损伤电器线路引发。一审判决认定火灾原因、过错责任偏离实际,加重上诉人责任,应予以纠正。二、被上诉人石飞公司作为产权人,被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和受益人,未经消防审批将废旧食堂改建成仓库,中间隔墙只有少半截的情况下,分别出租,为了出租面积将消防通道也盖成库房出租获利。二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消防法、具有违法性;其次,二被上诉人对防火安全具有监督、检查职责,但又违反防火协议约定动用明火是有意识的行为;二被上诉人存在违法、违约、违规动火操作诸多过错,与引发火灾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辩称:一、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牛月峰,事故发生的当天,其离开仓库的时候没有关灯拉闸断电,没有按照防火协议的要求在仓库值班,如果其能做到这两点,当天火灾不会发生。二、上诉人牛月峰称石飞公司和物业公司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没有依据。石飞公司是产权人,物业公��是出租人,但和这起火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正常的维修是在事发前的一个月,且不动用电,是气焊,所以,牛月峰指出这次动火是火灾事故的隐患没有科学依据。三、石飞物业公司出租房屋的行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出租房屋两个公司有过错,应当由相关单位处理,与本案无关。四、我们两个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牛月峰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没有异议,对责任分担损失有异议,责任认定和分配损失是矛盾的。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评估费用由被上诉人牛占保、牛月峰共同承担。一、关于本案程序问题。1、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和进行评估时,��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其出具的《公估报告》应无效。2、案件审理中,二上诉人提交了《对的意见》,并申请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派员出庭接受法庭及各方当事人的质询。但评估机构出庭人员在法庭上对其出具的《公估报告》答非所问,不能对其出具的结论给出说明,不能对自相矛盾的地方予以解释,甚至连简单计算都存在错误。其次,二上诉人申请重新委托评估鉴定,但未给予答复。3、在本诉开始前,涉事三方曾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过损失鉴定,现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却比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出的鉴定结论损失数额高出一倍,显然不正常。后经对比,被上诉人高会海在本次司法委托鉴定提交的相关资料中,增加了货物的数量,调高了单价,致使损失数额增加了573566.2元。对二上诉��指出的前述各种问题及提交的《对的意见》和《对比统计》,一审法院简单的给出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观点,不予采信为宜”结论,采纳了争议巨大的《公估报告》的数据作出判决,损害了二上诉人的利益。二、关于本案实体问题。1、一审法院定性被上诉人牛占保、牛月峰的责任为主要责任,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的责任为次要责任。却判决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牛占保、牛月峰共同承担被上诉人高会海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次事故是因牛月峰违反《防火协议书》的规定,因自身过错导致的,牛占保、牛月峰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起火的直接原因是牛月峰在事故发生当日离开库房时没有关灯、更没有拉闸断电;在租用屋内没有24小时专人值班,牛月峰的上述行为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3、石家庄市��华区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玩具仓库大门西侧通道内(距北墙2.9米,西墙2.1米处)的电气线路短路,从而引发火灾。该处电气线路位于牛占保所承租的库房范围内,且线路上的所有元件均为牛月峰自行购买,电气线路的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均为牛占保、牛月峰,庭审证据“现场试验报告”表明,牛月峰购买的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短路状态,空气开关不跳闸动作。牛占保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石飞物业公司应牛占保的申请,动用电气焊修理水管漏水问题。电气焊的操作不用电,故该修理行为与电气线路没有关系。至今,各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动用电气焊切割水源管道与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隐患。一审法院关于“动用电气焊切割水源管道,致仓库存在安全隐��”的观点,没有科学依据。牛占保、牛月峰辩称,一、一审法院委托委托评估机构是本案各方当事人通过摇号形式选定,该评估机构系入围省法院司法鉴定名册的机构之一。该公司接受委托和鉴定期间,具有资质且资质有效期连续。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证明以及该评估公司的资质证书均经过当庭出示并质证,评估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一审程序及采信公估报告结论正确。被上诉人提到的起诉前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做的鉴定,没有给牛占保、牛月峰和高会海送达,其鉴定结论虚假未公开,与本案无关联性。二、1、发生火情时,牛月峰在值班室值班,值班室是石飞物业公司安排的,值班室的位置变更也是石飞物业公司安排的。牛月峰在值班室违反《防火协议》约定,责任应在石飞物业公司。值班室内有监控设备和值班人24小时值班所需的用电设施,值班室与存货区分离是正确合规的防火安全措施。二上诉人认为牛月峰未在库房值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在推卸责任。2、发生火灾前一个月,石飞物业公司维修队违规在库房内动用明火切割水管,着火点的位置即上方电气线路短路的位置也正是切割水管的位置,三个位置高度吻合。正是该违规动用明火的行为导致了电气线路受损引发短路。火灾发生的原因系石飞物业公司违反《防火协议》所导致,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石飞物业公司维修队切割水管,非牛月峰申请,该操作与牛月峰无关。高会海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四上诉人共同赔偿高会海1307463.7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首先牛占保作为仓库承租人,擅自乱接电线,并且电线没有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仓库架空线路的下方堆放物品属于易燃物,违反消防法���法规,其未尽到谨慎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牛月峰作为实际的管理者和值班人员,离开仓库没有拉闸断电,在仓库装有监控的条件下,没有及时发现着火点,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石飞物业公司作为作为仓库管理人,未经消防安全部门的批准,擅自和牛保战对电路进行改造,安装电线没有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进行防火保护,另外动用气焊切割水源管道,气焊的火焰离电线只有40、50公分的距离进行操作施工,事后未按照《防火协议》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致使牛占保租用的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其应当承担责任。石飞公司作为房屋产权人是消防责任主体,其将食堂改建为仓库委托石飞物业公司管理出租,双方属于委托关系,受托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委���人承担。另外石飞公司违反了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其后也未尽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对高会海产生的损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会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占保、牛月峰赔偿货物损失2265143元。2、本案起诉费及一切诉讼费用由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占保、牛月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会海与牛占保分别和石飞物业公司对位于石家庄市北二环与红星街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的石飞物业公司管理的仓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及《防火协议书》,高会海租赁仓库存在的物品主要为布匹,牛占保租赁仓库存在物品以玩具为主,该仓库产权属于石飞公司,由石飞物业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和收益。2013年1月25��20时许,牛占保承租的仓库发生火灾,后燃烧到高会海承租的仓库,烧毁玩具、布匹等物品,过火面积910平方米。2013年2月22日,石家庄市××公安××大队出具石新公消认字(2013)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玩具仓库大门西侧通道内(距北墙2.9米、西墙2.1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导致短路处线路周围的可燃物品发生燃烧引发火灾。该认定书由高会海、牛月峰、石飞物业公司的经理XX的签字。2013年3月25日,高会海与牛月峰、石飞物业公司共同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损失鉴定。2013年10月9日,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XD2013060号《公估报告》,认定高会海的仓库的损失为671563.5元;牛月峰的仓库损失为2213944元。本案在审理期间,高会海对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持有异议,认为评���公司称因评估费用太高,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不给评估费,对高会海的损失进行了低评,要求对火灾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新华区人民法院通过其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新进行评估。2014年12月29日,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XHQFY2014-0002号《公估报告》。认定高会海仓库损失(含残值9000元)为1307463.7元。高会海、牛占保、牛月峰对该鉴定结论均不持异议;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2015年6月12日,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复函。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要求重新鉴定。同时,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对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出具鉴定期间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提出质疑,认为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证有效期自2011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而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此时不具备评估资质及能力。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庭鉴定人员认为出具此公估报告确有疏漏,因为委托鉴定时公司正在更换公估业务许可证,但此不代表公司没有资质。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督局出具调查函。2015年11月6日,该局出具《关于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资质的复函》,认为“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在2011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处于连续有效状态”。庭审中,高会海主张违约赔偿款4万元整,并提交石家庄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5日、2012年8月15日定金收据。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质证���见为对两张定金的单据不予认可,因为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牛月峰、牛占保质证为对其损失需要法院核实,对定金单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需要法院核查。高会海与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牛占保、牛月峰各方在举证期限内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内容包括:一、石家庄市××公安××大队消认字(2013)第0002号火灾事故卷宗材料;二、新华公安分局石岗大街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笔录;三、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的《公估报告》卷宗材料。本院多次到石家庄市××公安××大队调取消认字(2013)第0002号火灾事故卷宗材料。另,牛占保与牛月峰系父子关系。牛占保租赁的仓库装有监控,事发前的近一个月,石飞物业公司确在牛占保租用的仓库内动用电气焊,切割水源管道,当时牛月峰在场。事发当日,牛占保的仓库由牛月峰值班,��月峰称“我当时在距离仓库20、30米的值班室”。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则称“牛月峰对他的库房自己安装了监控设备,火灾发生后监控设备被消防部门取走。在领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的同一天,我们三方都在新华区消防大队看了录像,当时录像里显示牛月峰人走了,走时没有关灯,接下来右侧的一个灯闪烁后熄灭,几分钟之后有烟雾出现,随后出现了火光,所有的灯都熄灭了,着起了大火”。高会海租用的仓库内没有电源。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针对本案涉及火灾,高会海与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牛占保、牛月峰各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其次损害事实的存在;再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牛占保作为仓库承租人,其在仓库存在的物品(玩具)属于易燃物,其未尽到谨慎安全防火义务,故对高会海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牛月峰作为实际的管理者和值班人员,未按照《防火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在租用屋内进行值班,未及时发现着火点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主观存在较大过错,其应当与牛占保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石飞物业公司作为仓库的实际管理者和受益人,特别是与牛占保、牛月峰共同对电路进行改造以及在牛占保租用的仓库内动用电气焊,切割水源管道的行为后,未严格按照《防火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观上存在过失。结合高会海与石飞���司、石飞物业公司、牛占保、牛月峰各方举证及陈述,石飞物业公司与牛占保、牛月峰共同对电路进行改造以及在牛占保租用的仓库内动用电气焊,切割水源管道的行为,致使牛占保租用的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其应当与牛占保、牛月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石飞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无论高会海,还是牛占保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防火协议书》均是与石飞物业公司签订,但石飞公司作为产权人,其虽未与高会海以及牛占保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针对本次火灾,其未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对高会海产生的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故高会海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妥。关于高会海主张赔偿数额的依据及理由。庭审中高会海申请重新鉴定,且高会海以及牛占保、牛月峰对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XHQFY2014-0002号《公估报告》均不持异议,且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可以此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虽对该《公估报告》持有异议,并申请再次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观点,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为宜。结合该《公估报告》对残值作出的认定,在当事人作出赔偿后,价值9000元的残值应当归实际赔偿人所有。关于高会海主张的违约赔偿款4万元整,其仅提交相应收据,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占保、牛月峰对此均持有异议,高会海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高会海实际违约赔偿的事实,高会海可待有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本案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为:一、限牛占保、牛月峰、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高会海财产损失1307463.7元。二、驳回高会海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21元、评估费78000元,由牛占保、牛月峰、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牛占保作为仓库的承租人,其租赁的仓库大门西侧通道内电气线路短路导致短路处线路周围的可燃物品发生燃烧,引发火灾,后燃烧到被上诉人高会海承租的仓库,烧毁该仓库玩具、布匹等物品,过火面积达910平方米,给被上诉人高会海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牛月峰系租赁仓库的实际管理者和值班人员,离开仓库时未及时关闭租赁库房��具开关,也未按照《防火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去租用房屋进行值班,更未及时发现着火点,其本身有较大的过失,应当对高会海仓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牛占保、牛月峰主张二人不应承担责任,由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石飞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上诉人石飞物业公司作为仓库管理者和受益人,未经消防安全部门的批准,擅自和上诉人牛占保、牛月峰共同对电路进行改造,以及在租用仓库内动用电气焊,切割水源管道的行为后,未严格按照《防火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留有安全隐患,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对被上诉人高会海仓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石飞公司作为涉案租赁房屋的产权人,将食堂改造为仓库,未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相关消防法律规定,对本次火灾给被上诉人高会海租赁仓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高会海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四上诉人共同赔偿。一审法院就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资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督局出具调查函。河北监督局出具了复函,确认了该单位具有公估资质。故上诉人石飞公司、石飞物业公司认为本案存在程序问题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2元,由上诉人牛占保、牛月峰负担24921元,由上诉人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石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9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广道审判员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