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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076黄震与伟思富奇环境试验仪器(太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伟思富奇环境试验仪器(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076号原告:黄震,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伟思富奇环境试验仪器(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常胜路102号凯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9260D。法定代表人:PETERRUEDIGERMANOLOPOULOS,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伟,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震与被告伟思富奇环境试验仪器(太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原告黄震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