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泽祥与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祥,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25民初4676号原告:李泽祥,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磊,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以下简称信阳人财保险公司)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76885657N,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道66号。负责人:彭永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卫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特别授权。原告李泽祥与被告王磊、被告信阳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的车辆损失费,共计24807.8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4日,被告王磊驾驶豫S×××××轿车行驶至固始县城关××城大道与××北路交叉口拐弯行驶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王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因被告王磊肇事车辆在被告信阳人财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并有不计免赔条款。为此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次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李泽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1000元(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汇)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囯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85)。二、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李泽祥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骥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