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某、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绰号“辣椒生”),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绰号“七嫂”),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龙某(绰号“万二”、“四少”),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松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在信宜市新宝镇张某自建屋二楼开设赌场,每晚聚集多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参与赌博,每铺抽“水钱”10元,赌场共开设8天。每天赌博结束后,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便将抽得的水钱扣除相应的开支后再进行分成。同年4月14日凌晨,办案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以及参赌人员14人,收缴赌资4040元。收缴的赌资已包含了梁某、张某、龙某的非法获利。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潘某1、巫某1、黄某1、黄某2、叶某、巫某2、潘某2、巫某3、罗某1、罗某2、罗某3、王某、陈某、杨某、詹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无视国家法律,一起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的非法获利已包含在赌资当中被公安机关收缴,故不需要再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张某、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奕文审判员 陈达维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艳陈柳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