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丽与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408号原告:罗丽,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杲,巴中市恩阳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217号。法定代表人:杨丽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新场街122号。法定代表人:石德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丽与被告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罗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罗丽负担。审判长 周斌审判员 巩梅审判员 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