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9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王某,朱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9075号原告:朱某1,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菲,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朱某2,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王某、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朱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