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265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保洁员,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张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