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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265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保洁员,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张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