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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焕华与柴春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华,柴春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焕华,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柴春郁,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刘焕华诉被告柴春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焕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春郁返还借款54400元并承担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年利率6%)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庆格勒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