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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春与被告成都市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成都市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578号原告:罗春,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跃进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甫,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姣,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舒长国,职务不详。原告罗春与被告成都市兴蜀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罗春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