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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无锡麦克络微电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无锡麦克络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财保67号申请人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云台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457931998。法定代表人常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法喜,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修武县。被申请人无锡麦克络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菱湖大道180-8号A幢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91980964N。法定代表人陆元明,董事长。申请人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麦克络微电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为民路6号山水文苑小区2幢A-1号,修房权证城字第××号,估价428000元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为民路6号山水文苑小区2幢A-1号,修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二、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麦克络微电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0000元,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