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洪亮与丁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亮,丁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442号申请人刘洪亮,男,195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丁维成,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刘洪亮与丁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湖镇花荡村的房产,因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处置房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