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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振华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华,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39号申请执行人贾振华,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贾振华与李刚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509号执行证书业已生效,执行证书确定李刚给付贾振华借款16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贾振华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李刚给付贾振华借款16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刚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为保障性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50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光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