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9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9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新区东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6Q。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85110664。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华,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董舒玉,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舒玉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舒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945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