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少波与被执行人白春良、李艳波产品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少波,白春良,李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81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蒋少波,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龙王庙镇。 被执行人白春良,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现住东港市龙王庙镇。 被执行人李艳波,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 上列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白春良、李艳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少波人民币128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60元。现被执行人白春良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28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