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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韩坤军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韩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9号,机构代码:06507506-2。委托代理人:谭玉英、付敬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坤军,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韩坤军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96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行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