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福元与席丙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元,席丙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722民初2050号原告:张福元,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席丙全,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张福元与被告席丙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福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归还拖欠原告货款2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福元在张北县张北镇工业南街开办了福元汽车配件轮胎大全,被告席丙全搞运输,双方因买卖关系认识。2013年8月23日,被告席丙全到原告张福元开办的汽车配件大全店购买轮胎17套,购取轮胎后未付款,打有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到张福元轮胎款28400元,欠款人席丙全。当时承诺一个月归还,到期后一直催要,被告席丙全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直至2017年7月重写的欠条,且仍未给付所欠轮胎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张福元的轮胎款284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席丙全欠原告张福元轮胎款28400元,被告席丙全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原告张福元5000元;剩余的23400元,分两次给付,于2017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张福元13400元;于2018年1月底前给付原告张福元10000元。2、案件受理费51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被告席丙全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美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