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与被告邱海兵、邱发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邱海兵,邱发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2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2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宝贵,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员工,住阳新县浮屠镇农行87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海兵,男。被告:邱发义,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与被告邱海兵、邱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竹英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