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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与被告邱海兵、邱发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邱海兵,邱发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2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2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宝贵,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员工,住阳新县浮屠镇农行87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海兵,男。被告:邱发义,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与被告邱海兵、邱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竹英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