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董鹤山、杨庆英与董水祥、董水芳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鹤山,杨庆英,董水祥,董水芳,董水菊,董水珍,董亚平,董亚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7298号原告:董鹤山,男,193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杨庆英,女,193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斌,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水祥,男,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董水芳,女,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董水菊,女,1962年农历7月1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董水珍,女,1964年农历9月24日生,住太仓市。被告:董亚平,女,1964年农历9月24日生,住启东市。被告:董亚琴,女,1965年农历9月14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鹤山、杨庆英诉被告董水祥、董水芳、董水菊、董水珍、董亚平、董亚琴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鹤山、杨庆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鹤山、杨庆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鹤山、杨庆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鹤山、杨庆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