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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淑贤与孙远湖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贤,孙远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93号申请执行人:于淑贤,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孙远湖,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贤与被执行人孙远湖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