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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牛兆军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兆军,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025号原告:牛兆军,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四方区。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经理。被告: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村社区。法定代表人:赵莉,经理。原告牛兆军与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兆军撤回对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牛兆军负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