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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章连友诉高明振、平安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连友,高明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158号原告:章连友,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武君,宣州区孙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振,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鸿越大道华洋商务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3785E。负责人:李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章连友与被告高明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章连友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连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章连友负担。审判员  孙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