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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李虎与蒋厚伟、董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蒋厚伟,董杰,李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584号原告:李虎,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蒋厚伟,男,1986年8月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董杰,男,1989年7月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李志,男,1996年11月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虎与被告蒋厚伟、董杰、李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75元,退还原告李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