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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晨、XX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晨,XX芳,应俊,周传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晨,女,1988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学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俊,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传航,男,1988年9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陈晨因与被上诉人XX芳、应俊、周传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超,被上诉人XX芳,被上诉人应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晨以已与被上诉人XX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晨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陈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德明审 判 员 赵 萍审 判 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娜书 记 员 何璋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