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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延君、李春霞、张忠山、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延君,李春霞,张忠山,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闻树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王延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春霞,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忠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延君、李春霞、张忠山、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延君、李春霞、张忠山、张海给付欠款xx元(王延君名下)、利息xx元(2017年1月22日前),2017年1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xx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延君、李春霞、张忠山、张海目前无存款、无车辆。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王延君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欠款30000元,余款于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将被执行人王延君、李春霞、张忠山、张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