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6504-6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明,郭富先,朱辉连,梁凤彩,辜妃妹,陈美英,黄雪芬,许志勇,吕汉森,蒙国冠,许世玉,孔祥富,郭云莲,周为标,邓蕾凯,姚建军,虞朝阳,梁汝球,谭燕珊,向丹萍,林梓境,曾燕彬,邓珊,李小琴,黎金龙,岑孟月,王庭凤,龙彩凤,吴火林,吴锡均,黄观荣,冯亮,何灿华,傅演冲,钟林辉,邱永惠,杨美丽,叶丽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504-6505号上诉人(原审1712号案原审原告、原审1707号案被告):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宋明,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郭富先,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朱辉连,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梁凤彩,女,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辜妃妹,女,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陈美英,女,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黄雪芬,女,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许志勇,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吕汉森,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蒙国冠,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许世玉,男,汉族,1995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孔祥富,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郭云莲,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周为标,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邓蕾凯,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姚建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虞朝阳,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梁汝球,女,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谭燕珊,女,汉族,1997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向丹萍,女,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林梓境,男,汉族,1996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曾燕彬,女,汉族,1994年3月3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邓珊,女,汉族,1997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李小琴,女,汉族,199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黎金龙,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岑孟月,女,壮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王庭凤,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龙彩凤,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吴火林,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吴锡均,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上诉人(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黄观荣,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以上三十一名被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表人:梁凤彩、黄雪芬、郭富先、辜妃妹、周为标,均为被上诉人。以上三十一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彩晃,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冯亮,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何灿华,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审1707号案原告、原审1712号案被告:傅演冲,男,汉族,1994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审1707号案原告:钟林辉,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原审1707号案原告:邱永惠,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1707号案原告:杨美丽,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原审1707号案原告:叶丽华,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七名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代表人:梁凤彩、黄雪芬、郭富先、辜妃妹、周为标,均为被上诉人。以上七名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彩晃,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明宋明、郭富先、朱辉连、梁凤彩、辜妃妹、陈美英、黄雪芬、许志勇、吕汉森、蒙国冠、许世玉、孔祥富、郭云莲、周为标、邓蕾凯、姚建军、虞朝阳、梁汝球、谭燕珊、向丹萍、林梓境、曾燕彬、邓珊、李小琴、黎金龙、岑孟月、王庭凤、龙彩凤、吴火林、吴锡均、黄观荣;原审原告、被告冯亮、何灿华、傅演冲;原审原告钟林辉、邱永惠、杨美丽、叶丽华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0605民初1707、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0605民初1707、1712号民事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禤丽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