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晓鹏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鹏,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1900号原告:杨晓鹏。被告:李健。原告杨晓鹏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鹏、被告李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鹏起诉称:2017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违约金按日1%执行。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日1%执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健答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6个月内可以还款,暂时还不了。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被告李健向原告杨晓鹏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出具借据及收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7日,如超出还款期未还,违约金按每日1%执行。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据、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对借款人民币9万元事实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1%支付,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8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晓鹏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6月8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025.00元、保全费用1560.00元,由被告李健负担(与前款同期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