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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谭述仁与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述仁,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谭述仁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2000-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4562000-8)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31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