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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向海文与周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海文,周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7807号原告向海文,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忠县。被告周毅,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县。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海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毅偿还原告向海文的货款8528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周毅未作答辩。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提交涉案证据情况原告提交《欠条》一份,由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载明欠��告调料钱32000元。原告另提交收据52份,收据日期为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4月12日,总金额53287元,收据由周毅、刘某两人签收,载明客户为“老煌城”,原告述称刘某是周毅的亲戚,“老煌城”为被告周毅经营的店名,但原告未提交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作为佐证。二、被告还款情况原告述称被告未支付过涉案货款,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送货单送至被告经营的店铺,由被告或其亲戚签收,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在2017年1月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32000元。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发生在2017年1月至2017年4���间,原告主张是出具欠条之后新产生的货款,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关货款53287元。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528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等相关权利,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向海文支付货款8528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彩飞人民陪审员  范旭亮人民陪审员  陈秀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