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小英,赵君,舒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特78号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994150X3。法定代表人:赵先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王海浪,重庆衣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小英,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赵君,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舒国华,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小英、赵君、舒国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秦小英、赵君、舒国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