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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舒桂英与安庆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桂英,安庆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230号原告:舒桂英,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军,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成,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丁小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举,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桂英与被告安庆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庆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桂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舒桂英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姚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仁霞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