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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陈德邦与杨天刚、王治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邦,杨天刚,王治全,林忠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085号原告:陈德邦,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先,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刚,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王治全,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林忠光,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陈德邦诉被告杨天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被告杨天刚于2017年9月13日申请追加王治全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追加王治全、林忠光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陈德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邦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天刚、王治全、林忠光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邦撤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陈德邦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