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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0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红与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0013号原告:陈红,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健,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启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顺。原告陈红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意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薇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