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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刘静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被执行人:刘静,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静在银行的账户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