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传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传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14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传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延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29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已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30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3日被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13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传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吉24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传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温传树不服,以其没有盗窃,苹果手机是其从地上捡的,因为怕被��会,所以没有还给对方,为了贪小便宜才将手机卖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磊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朴龙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雪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