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29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睿鹰先锋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睿鹰先锋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9912号原告: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头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志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秋,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被告:山东睿鹰先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昆明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尚中栋,经理。原告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东睿鹰先锋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原告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3823元退还原告北京海洋华工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