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世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3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张世勇,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2003年9月因犯窝藏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世勇至本市徐汇区上海体育馆5号口外,乘被害人陈某某购物不备之机,用镊子伸进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窃得陈放于口袋内价值人民币5,238元的iPhone6Splus手机1部,后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世勇至本市长途汽车客运总站北广场,乘被害人吴某不备,用上述方法窃得吴放于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3,446元的iPhone6Splus手机1部,后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世勇到案后部分供认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窃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吴某,作案工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吴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倪某某、蔡某、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徐汇区发改委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世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张世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涉案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张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