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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方振林与被告金秀花物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林,金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486号原告:方振林,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善国,黑河市中小企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秀花,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男,1970年9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系被告儿子)原告方振林与被告金秀花物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善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黑河市国际公司综合楼房盖维修费2720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在黑河市国际公司综合楼一个栋口内居住,原告居住在七楼,被告居住在二楼。由于共同使用的房盖年久失修,夏季长期漏雨,楼体损坏严重,现该楼已被政府列为危楼,已经影响此楼的安全和所有住户的正常生活,故政府要求各住户维修。按照有关法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海兰街鹿源春社区和三街派出所组织同楼住户共同协商,被告均同意支付维修费用,总维修费为54583.33元,政府承担70%为38208.33元,住户承担30%的维修费用为16375.00元,加上水流的维修费2666.00元,所以住户承担维修费共计19,041.00元,现原告暂时垫付了应由各业主共同承担的30%费用即19,041.00元,每层住户承担2720.00元,被告位于一楼,建设银行承担了1034元,所以被告应承担2720.00元,其它费用由政府承担了。维修结束后,原告和居委会又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支付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故原告依法向你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金秀花辩称,该楼于2011年7月份我帮忙给修过房盖,房水公司跟原告方振林签字,约定保修10年,这10年内出现任何事情由房水公司负责,有漏水问题因该去找防水公司解决,现在没有到期这笔钱不能拿。维修房盖是原告个人行为。电梯原告现在不让使用了,2012年10月21日我还给过修电梯费用的票据。顶层有联通公司信号塔的机器,我多次找移动联通公司要钱,这些钱从2010年搬进来后一直在原告手里,修理顶层机器的钱始终在原告手里,一年平均4万多元,现在涨到7万多元。房屋维修期限没有到期,我现在不能拿这笔钱,到期才可以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黑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原、被告共同居住的黑河市国际公司综合楼被政府列为危楼,维修费用由政府和个人按照70%、30%的比例进行承担。原、被告在一个栋口内居住,原告居住在七楼,被告居住在二楼。为此,海兰街鹿源春社区于2016年9月19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该楼进行维修和改建。并要求全体住户在原告家进行协商。大部分业主对改建没有意见,市房产局对该楼维修和改建防水做出了预算,社区也派人进行监督。该楼的总维修费为54583.33元,政府承担70%为38208.33元,住户承担30%的维修费用为16375.00元,加上水流的维修费2666.00元,所以住户承担维修费共计19,041.00元,原告垫付了应由各业主共同承担的30%费用即19,041.00元,后经核算每层住户承担2720.00元。2016年10月10日,海兰街鹿源春社区于维修结束后,��各相关住户进行了通知和催告,要求相关住户支付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故原告依法向你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属于公共部分,其维修资金,应由业主共同承担。对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其资金应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担维修资金。被告应按照公共建筑物维修业主分担的原则承担其合理的费用。被告关于曾经维修过还没有到维修期限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方振林维修费2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