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国超与段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超,段玉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574号原告程国超,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段玉慧,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超与被告段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国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程国超负担。审判员 杜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