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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国超与段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超,段玉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574号原告程国超,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段玉慧,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超与被告段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国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程国超负担。审判员  杜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