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严,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6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严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南方君临酒店出发,当行至九龙坡区五台山立交路段时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带而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检验,王严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5.8㎎/100ml。到案后,王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严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严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善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