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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戴水莲与衢州市柯城丰芬家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水莲,衢州市柯城丰芬家具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961号原告:戴水莲,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衢州市柯城丰芬家具商行,住所地:衢州市广汇名品家具广场国际馆二区********号。经营者:刘丽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秀,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水莲与被告衢州市柯城丰芬家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戴水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水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