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允巧与曹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允巧,曹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500号原告:范允巧,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暨原告范允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全海(特别授权),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路389号民政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2895575P。法定代表人:杨晓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斌(特别授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特别授权),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范允巧、王星与被告曹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允巧、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允巧、王星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