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素琼诉兰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琼,兰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民初2717号原告:李素琼。委托代理人:赖青,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序平。委托代理人:兰小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原告李素琼与被告兰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中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琼之委托代理人胡勇、被告兰序平之委托代理人兰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中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3月3日14时25分许;地点:中江县黄鹿场镇口路段处(XF03县道)。二、类型:被告兰序平驾驶的川FC32**号小型轿车与行人原告李素琼相撞。三、损害情况:造成原告李素琼受伤。四、责任划分:被告兰序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车辆投保情况:被告兰序平驾驶的川FC3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中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六、原告的损失情况(总损失93469.16元):(一)医疗费类损失(共计62406.73元):1、医疗费61386.73元(凭票,被告兰序平支付60007.0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34天);(二)伤残类损失(共计31062.43元):3、护理费17860.93元(2016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6218元/年÷365天×180天,鉴定时间);4、交通费1800元(酌情确认);5、残疾赔偿金5601.5元(11203元/年×5年×0.1);6、鉴定费8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60493.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八、各方应负担的情况:被告平安财险中江公司应赔偿原告李素琼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93469.16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2082.43元,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51386.73元)。九、关于原告李素琼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处理,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在赔偿原告李素琼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93469.16元。品迭被告兰序平已经支付的62407.07元,加被告兰序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支付原告李素琼317**.09元,支付被告兰序平61757.0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素琼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兰序平负担(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给付原告李素琼的赔偿款中品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